关于研究院
海南谷雨康禾慢性病研究院(Chronic Disease Institute for Green Health in Hainan, China,简称 CDIGH)于2024年4月成立,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国家深化慢性病防治体系建设的政策东风下,研究院应势而生,肩负起助力慢性病防治事业发展的重要使命。
成立背景与使命定位
当前,我国慢性病防控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展报告(2015)》数据显示,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已占到全国总死亡人数的 86.6%,其疾病负担占比接近 70%。在此背景下,国家在 “十四五” 国民健康规划及《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中,均明确提出要强化慢性病防治工作。海南谷雨康禾慢性病研究院的设立,正是积极响应这一国家战略需求的具体体现。
核心宗旨与发展目标
研究院将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等重大慢性病作为核心研究对象,集中力量聚焦群体防控与精准医疗技术的研发转化。秉持 “开放、多元、动态、高效” 的创新理念,研究院着力构建 “群体防治 — 精准预防 — 个体化治疗” 的全链条应用体系,致力于打造成重大慢病防控的示范平台。
在发展规划方面,短期内,研究院将重点攻关心血管疾病适宜技术的转化落地工作,同时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培训;从长期来看,研究院瞄准国内领先的慢性病转化研究机构这一目标。
业务范围与核心职能
研究院的业务布局广泛,涵盖以下几大领域:
- 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搭建高校、医院、企业协同的转化机制,加快医药技术的落地应用。
- 学术与人才建设: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专业培训以及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公益指导。
- 公益项目实施:资助医学科研项目、编撰医疗书籍、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 平台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承办各类会议会展。
- 政策协作:承接政府委托的与慢性病防治相关的各项任务。
- 国际合作:推动跨国界的医学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
研究院宗旨
以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等重大慢性病的群体防控与精准医疗相关技术研究和临床转化及社会应用为导向,本着“开放、多元、动态、高效”的创新理念,沿着重大慢病“群体防治、精准预防、个体化治疗”的应用转化,提供前瞻性的布局,力求进一步实现重大慢病群体防控与精准医疗示范体系的建立、应用和推广。
开展慢性病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公益活动、信息 咨询、会议会展;政府委托事项;慢性病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医学研究项目
- 专项资助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支持编撰、出版医疗科技书籍等公益项目或者公益活动。
- 医疗研修教育项目
- 支持医疗领域研修项目。资助并组织医学专家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公益项目。
- 学术交流项目
- 支持国内外组织开展医药卫生领域跨国界的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等公益项目。
- 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建立以高校、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多元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进医药技术成果转化。
组织架构
研究院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负责制定研究院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院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
理事会成员包括:
- 院长:王继光
- 副院长:张宇清
- 理事(按姓氏排序):陈歆、刘靖、马志毅、王继光、王仁芳、张伟、张宇清
- 监事(按姓氏排序):何新叶、马华侨、杨栋
海南谷雨康禾慢性病研究院(法人)章程
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海南谷雨康禾慢性病研究院 。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慢性肾脏病、癌症等重大慢性病的群体防控与精准医疗相关技术研究和临床转化及社会应用为导向,本着 “开放、多元、动态、高效” 的创新理念,沿着重大慢病 “群体防治、精准预防、个体化治疗” 的应用转化,提供前瞻性的布局,力求进一步实现重大慢病群体防控与精准医疗示范体系的建立、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海南省三亚市海虹路国光豪生滨海酒店北侧鲁能三亚湾美丽五期1栋18C室。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北京优迈迪科技有限公司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北京优迈迪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慢性病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公益活动、信息咨询、会议会展;
(二)政府委托事项;
(三)慢性病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 3 名,监事长 1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织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出于公益目的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3年12月28日第一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